灵山县“11·12”较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报告
- 2024-10-07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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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2日4时55分许,灵山县檀圩镇国道209线m路段发生一起小客车与重型货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580万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书记刘宁等领导作出批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2023年11月13日,钦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11·12”灵山县檀圩镇较大道路交互与通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2023年11月12日4时55分许,龚某文驾驶桂NZ1512号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小客车),核载9人,实载9人,从钦州市浦北县张黄镇邓平村委出发往南宁市横州市马岭镇方向行驶,至灵山县檀圩镇境内国道209线m下坡左转弯路段时,跨越中心黄实线驶过对向车道,遇对向驶来的由劳某毅驾驶的桂NA2858号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大货车)后,因小客车超速且驾驶员龚某文操作不当,导致小客车失控侧滑至对向车道,小客车右侧与大货车前部发生碰撞,小客车失控翻倒,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大货车核载15.37吨,实载75吨,车货总重97.44吨,严重超载且制动系、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致使制动效能降低,加重了事故后果。
2023年11月12日4时56分,灵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现场人员报警,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立即指令檀圩中队前往处置。5时20分,檀圩中队值班人员首先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并实施交通管制,解救被困人员。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同级党委政府汇报情况。5时29分,灵山县檀圩镇中心卫生院首批医务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经灵山县120急救中心调度,后续增派救护车辆和医务人员抵达事故现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5时21分,钦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122转警,钦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灵山县荔城、灵城消防救援站2个抢险编队,共4辆消防车、20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救援,灵山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干部随警出动。5时43分,消防救援力量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5时56分,小客车上驾乘人员共7人全部被救出并送往灵山县人民医院救治。7时25分灵山县人民医院通报,送医救治7人中,6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无生命危险。9时5分,事故现场处置结束,事故道路恢复通行。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中无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格外的重视,自治区党委书记刘宁、自治区主席蓝天立立即作出批示;公安部和自治区公安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救援;钦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灵山县、浦北县党委政府领导靠前指挥,应急、公安、消防、交通、卫健等部门协同配合,救援队伍迅速行动,事故信息上报及时,妥善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关注网上舆情,未发生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没有因处置不力造成不好社会影响。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209线m路段,事故路段呈东西走向,东往灵山县武利镇方向,西往灵山县檀圩镇方向。沥青混凝土路面,限速70km/h,事故路段路基宽度为12米,双向双车道,道路中央施划黄色单实线米,道路靠山体一侧(南侧)有排水沟,事故路段为“S型”反向弯路,由东向西方向道路线形为下坡左弯线米。
1.小客车。车辆号牌为桂NZ1512,小客车车辆所有人为龚某文。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核载9人,初次登记日期为2016年7月14日,年检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2020年11月18日,龚某文在钦州市喜悦二手车交易市场向原车主施某,以5万元整购得该小客车。小客车购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的交强险(保险金额20万元)、综合商业险(包含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每座40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300万元)。
2016年6月26日,小客车在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显示查验结果合格;2016年8月15日,2019年2月25日,2020年11月18日,小客车在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先后三次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显示查验结果合格,最后转移登记车主为龚某文。2022年7月25日,小客车在浦北县恒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年检,车辆状态正常。事发后,经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小客车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和照明信号装置未发现异常,车架号无挖补、重刻、打磨等加工现象;事发时小客车的行驶速度约78km/h,属于超速行驶。
2.大货车。车辆号牌为桂NA2858,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大货车总质量31吨,其中整备质量15.5吨,核定载质量15.37吨。初次登记日期为2021年2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2021年2月24日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向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33.87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大货车、以7.1万元的价格购买车厢,大货车所有权属于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2021年3月,魏某锋以30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向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购买大货车并挂靠在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2022年8月22日,魏某锋以31万元转卖给谭某熠,2023年9月1日谭某熠将大货车挂靠在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挂靠费每月100元。谭某熠聘请司机劳某毅、何某驾驶大货车进行营运。大货车购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交强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商业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100万元)。车辆购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物流责任综合险,保险金额1000万元。
2021年2月26日,大货车在钦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同日,大货车在钦州德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过线检测,根据该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适用于三轴及以上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部分)》,车辆轴重第一轴4695kg,第二轴3937kg,第三轴3719kg,第四轴3466kg,车辆整备质量为15991kg,检测结果合格。
2022年2月17日,大货车在贵港市港安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北环站年检,经查阅该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适用于三轴及以上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部分)》,车辆轴重第一轴为3491kg,第二轴为3633kg,第三轴为4123kg,第四轴为4694kg,整备质量为15057kg,检测结果合格。经查,事发时涉事大货车整备质量为21813kg,与该公司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整备质量(15057kg)严重不符。
2023年2月27日,大货车在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年检,经查阅该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适用于三轴及以上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部分)》,车辆轴重第一轴为3812kg,第二轴为3577kg,第三轴为4080kg,第四轴为4135kg,整备质量为15767kg,检测结果合格。经查,事发时涉事大货车整备质量为21813kg,与该公司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整备质量(15767kg)严重不符。
2023年11月14日,经钦州市安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涉事大货车进行车辆检测,检测显示车辆第一轴5126kg,第二轴4831kg;第三轴5486kg,第四轴5518kg,注册登记整备质量15500kg,实际整备质量为21813kg,超过注册登记整备质量的40.7%,检测结果不合格。
事发后,经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大货车制动系、行驶系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货箱内部尺寸与合格证登记信息不一致,转向系、照明信号装置未发现异常,车架号无挖补、重刻、打磨等加工现象;事发时大货车的行驶速度约为47km/h,未超速(路段限速70km/h)。
事发时涉事大货车的车厢与在贵港市两次年检(2022年2月17日在贵港市港安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北环站年检,2023年2月27日在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年检)时的车厢雷同,但与2021年2月26日大货车注册登记时的车厢不符。除了整备质量不符合外,还能从车辆外观看到不同之处:一是车厢尾板已更换;二是尾板两侧柱头明显增大,且有凹槽;三是车厢两侧栏板有中空槽;四是车厢前挡板往车厢方向的柱头有凹槽。涉嫌违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的有关要求。
1.龚某文,小客车驾驶员,男,准驾车型为C1E,肇事时驾驶该小客车,无犯罪记录,无吸毒史,龚某文共有7条轻微交通违法记录。经贵港市方舟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驾驶人龚某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0mg/100mL,排除酒驾嫌疑。事发当天灵山县公安局檀圩镇派出所民警提取涉案司机龚某文尿检样本,进行、甲基、、依托咪酯成分检测,结果为阴性,排除毒驾嫌疑。
2.劳某毅,大货车驾驶员,男,肇事时驾驶大货车,严重超载,无犯罪记录,无吸毒史。劳某毅共有21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有2次超载110%以上的情况。经贵港市方舟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驾驶人劳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0mg/100mL,排除酒驾嫌疑。事发当天灵山县公安局檀圩镇派出所民警提取涉案司机劳某毅尿检样本,进行、甲基、、依托咪酯成分检测,结果为阴性,排除毒驾嫌疑。
(1)基本情况: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为涉事大货车挂靠单位,登记住址为浦北县白石水镇人民路新街,成立日期为2006年8月7日,注册资本为伍佰万圆整,公司法人为吴某海,实际控制人为吴某忠,公司营业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集装箱、冷藏保鲜)、大型物件运输(二类、一类),汽车租赁服务。2022年8月最后一次被评为高风险企业。
(2)有一定的问题: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公司营运车辆长期存在的超限超载、非法改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由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2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违反该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1)基本情况:贵港市港安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北环站,2022年2月17日为涉事大货车进行年审,于2019年11月6日成立,登记住址:贵港市港北区北环路农科所背后,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3,公司法人:周某美,经营范围: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服务;代办机动车登记业务;机动车保险代理服务。
(2)检测程序规范性:2023年12月20日至21日,事故调查组聘请卢小力(靖西市德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程师)和潘善松(柳州鑫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程师)组成专家小组,前往广西贵港市港安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北环站调查该公司2022年2月17日是否规范开展涉事大货车空车质量项目检验。大货车空车质量检验项目原始数据与工位照片视频显示的数据一致,人员资格条件符合检验项目的要求,检验仪器设备运行状态正常有效;大货车空车质量检验项目的检验流程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仪器设备未发现改动测试原理的痕迹,符合计量溯源性要求。
(3)存在问题:一是事故发生后涉事大货车于2023年11月14日在钦州市安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车辆检测,检测显示事发时大货车整备质量为21813kg,与2022年2月17日在贵港市港安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北环站年检时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整备质量(15057kg)严重不符。二是经对比检验视频,此次年检时货箱外观与注册登记时不一致。三是经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大货车货箱内部尺寸与合格证登记信息不一致。
(1)基本情况: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2月27日为涉事大货车进行年审。2012年1月4日成立,登记住址为贵港市南梧公路西段北侧,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4,公司法人为陆某华,营业范围: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保险兼代理业务。一般项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
(2)检测程序规范性:2023年12月20日至21日,事故调查组聘请专家前往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2023年2月27日是否规范开展涉事大货车空车质量项目检验。大货车空车质量检验项目原始数据与工位照片视频显示的数据相同,人员资格条件符合检验项目的要求,检验仪器设施运行状态正常有效;大货车空车质量检验项目的检验流程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仪器设施未发现改动测试原理的痕迹,且示值误差在合格允许范围内,符合计量溯源性要求。
(3)存在问题:一是事故发生后涉事大货车于2023年11月14日在钦州市安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车辆检测,检测显示事发时大货车整备质量为21813kg,与2023年2月27日在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年检时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整备质量(15767kg)严重不符。二是经对比检验视频,此次年检时货箱外观与注册登记时不一致。三是经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大货车货箱内部尺寸与合格证登记信息不一致。
(1)基本情况:涉事大货车2023年11月12日从灵山县腾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达石场)装载石粉前往灵山县金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腾达石场位于灵山县佛子镇新村村委东乡坳大降岭。腾达石场基建工作从2022年9月开始,批准矿山基建期18个月,腾达石场建有料仓、堆场,安装了碎石机、地磅等设备,整个生产线月开始外运基建工程开采出来的石料,截至2023年11月21日,腾达石场石料外运总量约70万吨。腾达石场共有60多名员工,铲车5台,正式投产后预计年产量在300万吨左右,日产量在1万吨左右。
(2)采矿程序合法性:2023年12月19日,事故调查组聘请专家及相关管理人员到现场调查。腾达石场采矿活动手续齐全、办矿程序合法合规,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已完成了环保、水土保持、用地用林等相关手续,并取得了自治区林业局、钦州市生态环境局、灵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灵山县自然资源局、灵山县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及证明文件,《安全设施设计》通过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审查并取得审查批复意见书。腾达石场现正在按照设计进行矿山基建,矿山的基建活动均在矿区范围及设计范围内,无越界行为。
(3)持证情况:2022年3月14日取得灵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项目备案证明》;2022年5月19日取得灵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灵山县腾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配套用地的选址意见》;2022年5月20日取得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灵山县腾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年产300万吨土砂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2年6月1日取得灵山县自然资源局核发的《采矿许可证》;2022年8月8日取得自治区林业局出具的《关于同意灵山县腾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年产300万吨土砂石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2022年8月9日取得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出具的《关于钦州市灵山县佛子镇新村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112.23万m3/a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2022年9月8日取得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关于灵山县腾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年产300万吨土砂石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2023年2月15日取得灵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灵山县腾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生产配套临时用地的批复》;2022年3月4日取得灵山县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2023年11月21日将法人卞某伟(去世)变更为周某娟。
(4)存在问题:灵山县腾达矿业有限公司系肇事车所装载货物源头单位,虽然于2021年12月14日签署了《合法装载责任书》,承诺认真抓好日常货物(矿产品)的源头管理,配备必要的计重设备。但灵山县腾达矿业有限公司既未对具体作业人员进行合法装载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在企业内部执行安全装载的相关规定,放任大货车超限超载出场。
浦北县张黄镇诚意五金加工厂为涉事大货车加装栏板。经营者:谢某,个体工商户,于2016年4月7日注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浦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改革后为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范围:电焊服务;铁门、不锈钢、铝材加工。2021年12月12日,涉事大货车原实际控制人魏某锋通过微信转账3800元给谢某在该加工厂加装栏板,谢某通过切割焊接钢板装在车厢内并用绞轮控制升降的方式为大货车加装活动升降式栏板,加装栏板高46cm。
广西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注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营范围:施工劳务、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水利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等,经营者:李某鸿,个体工商户。该单位为事故发生路段路面标线施工单位,并负责该路段交(竣)工的管养工作。2023年2月25日至2月26日对该路段进行路面标线施工,已完工路段路面的标线经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取得检测合格的报告。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二十条细化措施,未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贯彻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不到位,督促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力。
灵山县交通运输局未严格履行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市场监管职责。落实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道路交通货运市场整治不力。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不强,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货车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问题查处不到位,货车超限超载查处力度亟待加强。
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未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全县道路交通管理和车辆、驾驶员管理不力,对全县交通秩序管控不到位。未能深刻汲取灵山县“4·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对辖区车辆超速及长期存在的货车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问题查处不到位,货车超限超载查处力度亟待加强。
浦北县交通运输局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对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不到位。落实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长期存在的超限超载、非法改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问题查处不到位。其内设机构及二级机构对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清晰。
经调查认定,龚某文夜间驾驶小客车行经弯道路段时超速且越过中央实线行驶,发现对向来车时应急处置不当导致车辆侧滑驶过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的大货车发生碰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劳某毅驾驶的大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严重超载,制动效能降低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1.龚某文夜间驾驶小客车行经弯道路段时超速且越过中央实线行驶,发现对向来车时应急处置不当导致车辆侧滑驶过对向车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劳某毅夜间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严重超载的大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3.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经技术鉴定,排除驾驶人酒驾、毒驾等干扰因素导致两车相撞的嫌疑。
经调查认定,“11·12”灵山县檀圩镇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龚某文,群众,小客车驾驶员,夜间驾驶小客车行经弯道路段时超速且越过中央实线行驶,发现对向来车时应急处置不当导致车辆侧滑驶过对向车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导致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逮捕,现羁押在广西灵山县看守所。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劳某毅,群众,大货车驾驶员,夜间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严重超载的大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魏某锋,大货车原实际控制人,2021年3月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以30万元向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购买该车,2021年12月12日在浦北县张黄镇诚意五金加工厂加高栏板,2022年8月22日,以31万元将非法改装的大货车转卖给谭某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建议移交钦州市交通运输局和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理。
3.谭某熠,大货车实际控制人,2022年8月22日,谭某熠以31万元向魏某锋购买该大货车。谭某熠接替魏某锋成为该车实际控制人后,知道车辆栏板经过改装不予拆除,将非法改装、制动系和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交由其聘请的司机劳某毅驾驶,未及时消除车辆存在的隐患,造成车辆严重超载,制动效能降低,加重了事故后果,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吴某忠,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车辆存在非法改装等问题隐患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钦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对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吴仕忠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1.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根据由交通运输部出台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2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违反该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承担此次事故的部分经济赔偿责任。
2.贵港市港安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失实或虚假报告问题,建议将其作为案件线索移交贵港市人民政府处理。
3.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失实或虚假报告问题,建议将其作为案件线索移交贵港市人民政府处理。
4. 灵山县腾达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对具体作业人员进行合法装载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建议要求其承担此次事故的部分经济赔偿责任。
5.广西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事发路段路面标线施工与管养,事发路段路面标线日标线检测合格后,到事发时已通车约8个月,受来往车辆碾压磨损严重,加上洒落物、泥沙多造成路面污染,导致事发路面弯道处车行道分界线已磨损,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建议广西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对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材料,已移交纪委监委机关事故追责问责组。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形成共治合力。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管理和安全监管,加大对货车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构建道路交通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坚决堵塞道路交通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漏洞。
(二)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所属车辆技术管理,严格落实车辆技术维护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保养维护,严禁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带病上路”;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改进管理模式,根据运输工作实际,合理安排运输人员和每趟次的货物运输量,严防超载、超速、擅自改装和疲劳驾驶等行为,从源头上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管控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严查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超速行驶、超限超载及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净化道路通行环境;加大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力度,运用大数据全面分析交通事故规律特点,科学调整重点区域、重点道路的勤务部署,切实提高现场执法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帮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营运车辆维护、检测等强制性安全措施。加强对货运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运用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要强化诚信约束,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建立、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增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在动力。要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帮扶,推动企业自查自改安全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强化公路养护。交通部门要督促公路建设单位进一步加强公路边施工边通车期间的日常管养和安全隐患排查,深入排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长大下坡、桥梁隧道和施工路段、雨雾天气多发路段等重要路段的安全隐患。严格按照公路设计和建设标准组织开展施工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存在的隐患得到根本整治。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加大私开道口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六)强化治超源头单位治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桂交规〔2023〕10 号)要求,探索建立“源头管控、路面监管、科技引领、信用惩戒、法治治超 ”新模式,构建“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 、执行有力、科学长效”新体系,实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精准化。治超办(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源头单位分级分类监管,与重点源头单位签订合法装载承诺书,开展合法装载宣传培训,严格按照车辆核载标准进行配货装载。加强重点源头单位技术监控和巡查检查,推动辖区内具备条件的重点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实行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装载倒查、举报、曝光、约谈和通报等制度。要以驻点、巡查、联合检查、技术监控、“双随机、一公开”等多种方式实现重点源头单位检查全覆盖,对超限超载情况较为严重的重点源头单位,由源头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