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印发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推动城乡建设中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传承,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近日,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联合发布《河南省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有效保护、合理规划利用、规范管理的原则,在满足保护要求、保持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基础上,鼓励活化利用。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普查、设立保护标志、建立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人和保护要求、制定保护的方法、督促或组织实施修缮、排查安全风险隐患等工作。

  《办法》明确,市(县)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并且开展历史建筑资源的普查工作,对普查结果做评估论证,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备案。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其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议。市(县)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在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之前,应当征求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办法》表示,历史建筑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市(县)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应设立保护标志牌,完成测绘建档和信息采集,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与利用要求。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为历史建筑本体,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外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此外,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保护优先、合理规划利用、以用促保,不得损坏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确保历史建筑及其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符合保护要求,充分挖掘和弘扬其文化内涵,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展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研究、传统手工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特色文化体验,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等特色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活动,实现保护和利用协调发展。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鼓励研究历史建筑改造利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近日,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传统村落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生产生活智慧、文化艺术结晶和民族地域特色,维系着中华民族的根,寄托着中华儿女的乡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文化思想和习关于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中华农耕文明和优良历史传统文化的研究阐释和传承弘扬,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定于2025年春节期间(1月23日到3月1日)开展“传统村落过大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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