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举行《普洱市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审改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
- 2025-02-10 12: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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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普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规划安排,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4年10月12日完成《普洱市茶马古道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并报市政府审查。2024年12月,按照有关要求《普洱市茶马古道保护条例》更名为《普洱市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5年1月20日完成《条例》修改工作。为在《条例》起草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和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举行《条例》审改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听证会拟定于2025年2月21日(星期五)15:00在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一楼会议室举行。
(一)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共38名,采取自愿报名和承办单位邀请参加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如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将由承办单位从自愿报名者中抽签选择代表参加听证会;如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足或公告期内无人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的,参会代表将由承办单位邀请参加。具体产生办法如下:
1.关心和支持普洱市茶马古道保护与管理的社会公众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以及承办单位委托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
2.与普洱市茶马古道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以及承办单位委托行业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
3.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承办单位邀请。承办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听证内容的真实的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二)听证旁听人:听证旁听人名额为10人以内,在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符合听证代表条件的人员也可以报名申请作为听证旁听人。
(一)报名时间。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或者听证旁听人。报名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15日12:00。
(二)报名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报名,可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等方式。信函报名请函寄至普洱市思茅区民航路18号(市文化和旅游局 高建春,邮政编码:665000);网上报名、传真请登录普洱市人民政府网(网址:),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或传真。
(三)报名要求: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和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在筹备召开听证会的同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2月6日—2月20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到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科。
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将于2025年2月15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普洱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刊登第2号公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请各位听证会参会人员作好准备,按时参会(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发言时间控制在3分钟内,并提交书面材料。
联系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民航路18号(市文化和旅游局),邮编:665000。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普洱市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传承和弘扬茶马古道文化,促进科学研究,推动优秀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和保护对象】本条例所称茶马古道文化遗产,是指经文化和旅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与茶马古道相关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第四条【根本原则】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应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传承发展、合理规划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筹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资源调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且开展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资源调查,提高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水平。
第八条【保护名录动态管理制度】市文化和旅政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县(区)文化和旅政主管部门建立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登记、公示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管理责任主体职责】 茶马古道文化遗产日常管理由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其职责是: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避让】 建设项目应当避让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建造桥梁、隧道、涵洞等技术处理解决措施,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根据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修缮要求】 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修缮应当保持真实性、整体性。修缮方案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报相应的文化和旅政主管部门审批,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定要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第十三条【特殊保护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暂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点),但是确有保护价值的茶马古道文化遗产,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识,建立记录档案。
第十四条【应急能力建设】 茶马古道途径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马古道文化遗产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高茶马古道文化遗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第十五条【社会共治】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对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损毁、破坏茶马古道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控告。
第十六条【培育新业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茶马古道文化遗产和旅游融合发展新业态。
第十七条【资源利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并且开展商业、休闲、旅游等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科学研究和文化传播】鼓励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遗产价值发掘、阐释和传播活动。
(一)擅自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未经文化和旅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资源,明显改变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资源原状;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资源,造成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资源破坏。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非文物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化遗产损坏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修缮和复原费用;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给予警告;
(二)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未经文化和旅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资源,明显改变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资源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资源,造成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资源破坏的。
【兜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