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村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危险房屋改造工作的通知


  镇乡街道要严格补助对象的审核,严格实行户申请、村居评议、镇乡街道审核、区级审批程序,通过入户调查、核查户口本、与辖区派出所进行数据比对等方式认真核实农户身份,严禁将属于城镇户口(包括就地农转城的人员)人员纳入市级农村危险房屋改造计划范围。

  C级危房改造必须修缮加固,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拆除重建。少数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木质穿斗结构的房屋,可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选址受限无法新建房屋的农村D级(无房户)危房改造户,可采取购买或置换同村(社)闲置安全农房的方式保障住房安全。

  D级危房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住房应符合《重庆市万州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在不突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规模的前提下,原则上建筑面积1人户不小于40平方米、不大于60平方米,2人及以上户不小于20平方米/人、不大于40平方米/人。

  修缮加固的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危险点构件全部更换或维修;房屋安全风险隐患全部排除,达到住房安全要求。

  新建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选址安全;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规定的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相关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整体的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的品质合格;具备卫生厕所,做到人畜分离;建筑面积符合政策要求;房屋达到住房安全要求。

  一是在农村危险房屋改造实施前,应督促新建2层及以上房屋的改造户委托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做设计,或者选用区住房城乡建委编制的农房建设图集,并委托有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或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

  二是在农村危险房屋改造期间,应加强指导服务,逐户逐项开展现场质量安全巡查,督促施工方严格按照审批的规模、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施工,确保改造房屋施工安全、结构稳定、质量可控。

  三是在农村危险房屋改造竣工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已完工且具备入住条件的房屋进行初验。初验时应逐户逐项检查,需检查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才能申请区级验收。未安装门窗、未通水通电等不具备入住条件的房屋严禁申请区级验收。

  D级危房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住房已开工建设,且形象进度达到地基基础及以上的,各镇乡街道可申请拨付启动资金,区住房城乡建委在审查合格后30日内以“一卡通”拨付补助资金的50%。

  危房改造竣工后,经镇乡街道初验合格的,区住房城乡建委应及时组织区级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至“一卡通”账户。对验收不合格的,由镇乡街道向改造户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其中异地新建或置换购房的,必须在新房验收合格并入住且原危房拆除或彻底封存后,方可全额拨付补助资金。

  各镇乡街道要加强“一户一档”资料管理,加强资料审核把关,按照“一户一档”资料目录(详见附件,以此为准),逐户逐项收集有关的资料,做到“纳入计划一户、建档一户”“竣工一户、完善一户、装订一户”,杜绝资料缺项、造假和时间逻辑错误等。

  各镇乡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全国农村危险房屋改造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在纳入农村危险房屋改造计划后一个月内,完成改造户基础信息录入,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改造户档案信息录入。同时,依托“六类对象动态监测”模块,每年至少对所有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情况排查一次。